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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交通运输系统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全市交通运输系统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交安监规〔2025〕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问题的挂牌督办工作。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不力的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暴露的问题或不足进行整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 挂牌督办不替代或减轻政务处分、行政处罚,需与约谈等措施衔接。

第二章 挂牌督办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挂牌督办:

      (一)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需要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二)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三)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约谈后需限期整改的或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整治的

      (四)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般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需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三章 挂牌督办程序

 

      第五条 督办启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按照行业领域负责挂牌督办的提出,经安委会批准后向被督办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1)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明确督办事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30日,复杂情况可延期)、挂牌周期等;

      第六条 整改实施:

      (一)被督办单位应及时制定和完善整改方案,在收到挂牌督办通知起的30日内报督办单位,并抄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整改方案应包括事故隐患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具体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责任部门(人)、治理的时限和要求、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二)被督办单位整改期间每月至少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情况即时报告,直至摘牌核销。

      第七条 验收与核销:

      (一)被督办单位应当在治理期限届满前按要求完成事故隐患治理,并向督办单位提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申请书》(附件2),申请验收;

      (二)督办单位收到验收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附件4);

      (三)验收合格的,经由督办单位提出核销意见报安委会,领导同意核销的,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核销通知书》(附件5)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验收不合格的,由督办单位依法下达整改指令,并提出处理意见,责令继续整改。

      第八条 延期程序: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限期完成治理的,被督办单位应填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书》(附件3),详细说明延期理由及保障措施,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在治理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督办单位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第四章 监督与问责

 

      第九条 督办单位应加强跟踪督导,必要时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参照约谈制度执行)。

      第十条 督办单位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治理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且又不提交延期申请的,要对其进行约谈;对拒不执行整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需行政处罚的移交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有权限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督办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档案,治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存档。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台帐,并完善相应的责任制,积极协调解决治理事故隐患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市)交通运输行业的挂牌督办制度。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青交安监〔20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