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ews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行业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交通运输局行业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市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单位及人员。

       第四条 约谈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含2起)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完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及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未完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三)发现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

      (四)所辖区域或行业内非法经营行为打击不力的;

      (五)所辖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约谈实行分级组织实施。

      (一)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负责对市局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约谈,也可以越级对下属单位约谈。

      (二)局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对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约谈。

      (三)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所属机构和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约谈。

      (四)被约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参加约谈。

      第七条 约谈内容。

      被约谈人要对本部门、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进行整体陈述。并就下列约谈内容进行具体陈述。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汇报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及有关人员受教育的情况等;

      (二)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汇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识,下一步的整改计划和措施,停产停业整顿期间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有重大事故隐患的,主要汇报未及时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隐患整改“五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应急预案)情况等;

      (四)未按规定落实工作部署的,主要汇报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五)需要约谈的其它问题。

      第八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由组织单位牵头成立约谈小组,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及主要内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时,约谈小组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及时发送有关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记录单签字承诺及整改落实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

      第九条 约谈小组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十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将生产经营单位列入安全生产信用体系“重点关注名单”。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被约谈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市)交通运输行业的约谈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