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合理性的认定问题
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合理行使劳动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的调岗决定和工作安排,拒不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用人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以旷工为由对劳动者作出处理的,一般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岗位时,应给劳动者发出调整岗位通知书,劳动者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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